人民警察金盾荣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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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金盾荣誉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依据1991年4月13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规定》(公通字〔1991〕25号)设立的荣誉性证章,与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同属人民警察荣誉章体系。该章以公安部名义授予,分为一级和二级,授予对象为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其中,一级金盾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公安机关离休干部,二级金盾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公安机关离休干部。警龄计算有特殊连续计算规则,包括因错误处理、株连调离或“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劳动后返回公安机关等情形。审批程序按级别分别由县市公安机关逐级上报,一级金盾荣誉章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批,二级由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审批;授予仪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该章及其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作,禁止伪造、冒领、出借、转送,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者不予授予,因违法违纪受审查者待结论后决定。

历史沿革

1991年4月13日,为表彰在建立和发展人民公安工作,保卫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规定》(公通字〔1991〕25号),正式设立人民警察荣誉章制度,其中包含人民警察金盾荣誉章(分为两级)和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

此后,金盾荣誉章制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逐步推开,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参照执行。该规定现行有效,金盾荣誉章仍以1991年版本制度为基础进行授予。

分级与授予对象

人民警察金盾荣誉章分为一级和二级,以公安部名义授予。授予对象为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依据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进行区分。

一级金盾荣誉章

授予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公安机关离休干部。

二级金盾荣誉章

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公安机关离休干部。

警龄计算规则

警龄从参加公安工作之日起计算。凡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因被错误处理或受株连而被调离,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劳动或被改做其他工作,以后又返回公安机关的,其从事公安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审批与授予程序

凡属应当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的人员,由县、市公安局以上单位审核后填写《人民警察荣誉章审批表》,逐级上报:拟授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的人员,需报地、市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审批;拟授人民警察二级金盾荣誉章的人员,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审批;拟授人民警察一级金盾荣誉章的人员,需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地、市以上本级公安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应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的,依照相应权限,由本机关政治部门审批。

人民警察荣誉章以公安部名义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的仪式,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举行。

禁止性规定

人民警察荣誉章及其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作,不得伪造、冒领、出借、转送;如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因违法犯罪曾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人员,待审查有结论后,再决定是否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

参考资料 >

公安部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通知.“法信”平台(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2026-04-18

人民警察荣誉章.佛山市公安局-佛山警察博物馆.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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